在中国正当防卫是逃跑

互联网  /  houtizong 发布于 2年前   109
8 月 27 日晚上,昆山市发生了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并引发了有关正当防卫的讨论。一名骑着电动车的男子在非机动车道上被后面抢道的宝马汽车刮擦了,宝马车主下车殴打电动车主,期间还从车内拿出刀追砍对方,但却因为刀掉地被电动车主抢下反被杀死。大多数人认为这是正当防卫,但刑法中有关正当防卫的条款存在模糊的地方。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宝马车主倒地是否就属于“不法侵害”不是“正在进行”中了?这起案件已经被当地检方归类为持刀伤害而不是正当防卫过度。有报道在分析了100 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后,发现最正确的“正当防卫”是逃跑,也就是基本上不存在“正当防卫”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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